1. 拆迁安置补偿的基本原则: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2. 房屋补偿方式: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方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3. 货币补偿金额: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屋价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4. 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结构、装修等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5. 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具体补偿标准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和当地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总结:5. 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具体补偿标准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和当地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