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关注焦点:在南京地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程序、标准、权益保障、安置方式以及补偿款发放等问题。
1. 补偿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公告无异议或者经听证论证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搬迁。
2. 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3. 权益保障:《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4. 安置方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农民,要给予公平、合理的安置,包括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
5. 补偿款发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总结::南京地区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遵循法定程序,保证公正补偿,注重农民权益保护,同时提供多元化的安置选择。如有争议,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寻求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