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分析:假设甲是乙的父亲,乙去世后,甲希望将自己对乙的遗产份额赠与丙。
二、法律规定:
1. 《继承法》第32条:“死亡事件发生时,财产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遗嘱可以变更或撤销。”因此,如果甲未在乙去世前完成遗产过户,或者将遗产转移到丙名下,那么这个遗产就不存在。但是,如果甲已经完成了过户手续,并且没有将遗产转移到其他人名下,那么这个遗产就是丙所有的。
2. 《继承法》第36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失后,遗嘱应当立即转化为书面形式。口头遗嘱不得撤回和修改。”因此,如果甲是因为发生了危急情况而立口头遗嘱,并且当天就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那么这个口头遗嘱就有效。如果危急情况消失了,那么这个口头遗嘱就需要转化为书面遗嘱。
3.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因此,如果甲的儿子丙已经出生,那么他应该有继承甲的部分遗产的权利。如果甲的儿子丙还未出生,那么这个遗产就属于甲所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甲去世后,他将自己对乙的遗产份额赠与丙,并且在乙去世之前完成了遗产过户手续,并且没有将遗产转移到其他人名下,那么这个遗产就是丙所有的。但是如果甲是在危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并且当天就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那么这个口头遗嘱就有效。如果危急情况消失了,那么这个口头遗嘱就需要转化为书面遗嘱。同时,如果甲的儿子丙已经出生,那么他应该有继承甲的部分遗产的权利。如果甲的儿子丙还未出生,那么这个遗产就属于甲所有。因此,总的来说,如果甲选择将遗产赠与丙,那么丙就可以成为遗产的合法继承人。
总结: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甲去世后,他将自己对乙的遗产份额赠与丙,并且在乙去世之前完成了遗产过户手续,并且没有将遗产转移到其他人名下,那么这个遗产就是丙所有的。但是如果甲是在危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并且当天就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那么这个口头遗嘱就有效。如果危急情况消失了,那么这个口头遗嘱就需要转化为书面遗嘱。同时,如果甲的儿子丙已经出生,那么他应该有继承甲的部分遗产的权利。如果甲的儿子丙还未出生,那么这个遗产就属于甲所有。因此,总的来说,如果甲选择将遗产赠与丙,那么丙就可以成为遗产的合法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