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人是可以随意更改的,但是这并不符合我国《民法典》中关于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的一般原则。根据该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平等的人格权,并且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尊重他人的权益。因此,变更保险受益人的行为需要经过其他相关人的同意。
首先,《民法典》规定了监护制度。根据该制度,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抚养人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在实施监护职责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不得滥用权力。
其次,《民法典》规定了遗嘱继承制度。如果在指定的人死亡后,没有其他人能够继续履行其指定的遗产管理人职责,则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进行遗产分配。此时,遗嘱继承的执行者就是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他有责任尊重被指定的遗嘱内容,不得改变或撤销。
再次,《民法典》规定了代理制度。代理人需要在其代理范围内尽到合理的代理职责,而不能随意地将被代理人的权益转让给他人。此外,代理人还应当对被代理人的行为负责。
最后,《民法典》规定了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定和修改合同的内容,但是在行使这种权利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对方的利益。
总的来说,变更保险受益人的行为必须遵循《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包括监护制度、遗嘱继承制度、代理制度和合同自由原则等。否则,可能会构成对被代理人的侵权,受到法律的制裁。
总结:总的来说,变更保险受益人的行为必须遵循《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包括监护制度、遗嘱继承制度、代理制度和合同自由原则等。否则,可能会构成对被代理人的侵权,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