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拆迁而获得的土地赔偿款,在离婚时能否进行分配?如果可以,应如何根据法律规定进行?
1. 法律地位:根据《物权法》第126条,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因拆迁所得的补偿,实质上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一种经济利益转化,这部分权益可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共同财产认定:《婚姻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对家庭共有财产的收益,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拆迁赔偿款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贡献或房屋的共同所有权,应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3. 约定优先: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有明确协议,对拆迁赔偿款归属进行了约定,应按照约定执行,除非该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4. 考虑生活需要:在分割时,法院会考虑夫妻双方的生活需要和实际贡献,可能会倾向于将部分赔偿款留给需要更多经济支持的一方。
5. 保护弱者权益:如果一方因拆迁导致生活严重困难,法院可能会适当倾斜保护,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总结::在夫妻离婚时,拆迁赔偿款作为可能的共同财产,一般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公平分割。但具体分配需结合实际情况,包括法律规定、双方约定以及生活需要等因素。建议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寻求专业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