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拆迁土地出让后的收回机制及法律依据。
1:合同约定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如果原土地出让合同中对提前收回有明确约定,如因公共利益需要等,政府有权按约定程序收回。
2:公共利益需要《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是政府依法收回土地的主要理由。
3:土地闲置若土地使用者未按约定开发或长期闲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指出,超过两年未使用的,可以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4:违法使用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改变土地用途,政府有权要求改正,严重者可无偿收回。
5: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续期。不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总结::拆迁土地出让后的收回主要基于合同约定、公共利益需求、土地闲置、违法行为以及使用权期限届满等因素。政府在执行过程中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正公平,并给予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