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共同所有。这里的“共同所有”包括共同占有、共同收益和共同处分。
2. 《继承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遗产处理后剩余的部分,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予以照顾。
3. 《合同法》第5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在履行合同时必须转移或者提供一定的财产给另一方。
二、案例分析
假设甲乙两夫妻离婚,甲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和一些个人物品。丙丁是甲的两个孩子,都已成年,丙独自生活。甲的女儿戊有抚养丙的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首先,房产应当属于甲与乙的共同财产。因为房产是两人共同拥有,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其次,如果甲留下了遗嘱,说明他愿意将自己的部分遗产留给丙丁。那么这部分遗产仍然属于甲与乙的共同财产。然而,如果甲并未留下遗嘱,那么这部分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割。
综上所述,《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共同共有,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对于无法通过约定确定所有权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割。因此,甲的妻子乙有权要求分配甲的遗产,包括他的房产和一些个人物品。
总结:综上所述,《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共同共有,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对于无法通过约定确定所有权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割。因此,甲的妻子乙有权要求分配甲的遗产,包括他的房产和一些个人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