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享受住宅权是否会影响拆迁土地?
1.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4. 被拆迁人的住宅权受到法律保护,政府在进行土地征收时,必须提供合理的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对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临时住所的安排、搬迁费用及必要的生活补贴等。
5. 若拆迁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或者补偿不合理,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拆迁并寻求法律援助,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结::享受住宅权并不会阻止拆迁土地,但拆迁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尊重并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提供合理补偿。如果拆迁方违反规定,业主有权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