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拆迁中土地使用权未获得补偿
1. 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表明土地使用者有权因土地征收得到相应补偿。
2. 土地权属性质: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3. 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4. 申请救济:如未获补偿,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补偿职责。
5. 征收程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公告并听取公众意见,确保公平公正。
总结::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若土地使用权人未得到合理补偿,其权益受到侵害,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权利,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包括了解法定补偿标准,确认征收程序的合法性,以及通过行政诉讼寻求救济。同时,政府有责任保证公开透明的征收过程和公正的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