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诸暨市农村土地拆迁过程中的权益保障、补偿标准、程序合法性、安置方式和土地使用权问题。
1:权益保障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2: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人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3:程序合法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4:安置方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被征地农民要进行合理安置,包括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统一建设的安置房、货币补偿后由政府协助解决住房等。
5: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总结::在诸暨市农村土地拆迁中,应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受侵犯,严格遵循法定补偿标准和程序,充分尊重并保障农民的安置选择,同时维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有纠纷,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