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保险第二顺位受益人的规定是这样的:
1. 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因遗产或者被保险人死亡而发生的保险金支付,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按照顺序领取。”这里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2. 除此之外,也可以由投保人指定。在通常情况下,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可以选择将保险金指定给自己的某个亲属作为其第二顺位受益人。如果该亲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明确表示接受指定,则保险金将归法定继承人所有。
3. 如果投保人未指定任何受益人,则保险金将归法定继承人所有。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足够的资金足以保障保险金的使用,并且能够照顾到被保险人的生活需要,那么保险人可以向受益人请求追偿。在此情况下,受益人有权拒绝并继续享有保险金的权益。
4. 在实践中,受益人可能会因为无法承担保险金的全部责任或意愿放弃得到全部保险金的权利。因此,在决定是否指定第二顺位受益人时,受益人应充分考虑其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生活需求。
综上所述,保险第二顺位受益人的设定可以根据投保人的意愿和经济能力进行调整。无论选择哪一种方式,都应确保其在成为受益人后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
总结:综上所述,保险第二顺位受益人的设定可以根据投保人的意愿和经济能力进行调整。无论选择哪一种方式,都应确保其在成为受益人后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