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在国有土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不愿交出土地证的情况及法律应对。
1:财产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被拆迁人在未得到合理补偿前,有权保有其土地使用权证书。
2:征收程序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政府必须在提供公平补偿后,才能合法征收土地。若补偿未到位,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交出土地证。
3:信息公开与协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政府需公开相关信息,并与被拆迁人进行充分协商。
4:行政复议与诉讼若对征收决定或补偿不满意,被拆迁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维护自身权益。
5:强制执行若经法定程序后仍拒不交出,政府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采取代履行措施。
总结::被拆迁人有权在未获得合理补偿前保留土地证,同时享有知情权、参与协商的权利,可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方式维权。政府在征收时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公正公平。若被拆迁人坚决不配合,政府可在满足一定条件后采取代履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