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在拆迁安置中,村民应被合理分配新的宅基地,保障其居住权。
二、补偿原则: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村民有权获得与原住房相当的替代土地,并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安置方式:《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进行妥善安置。可能包括集中安置、分散安置或两者结合,确保村民生活质量和生活环境不降低。
四、程序合法性:拆迁及安置必须遵循《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法公示、听证,确保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任何强制拆迁都需依法进行,尊重和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五、权益保护: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村民的土地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任何侵犯其权益的行为都可诉诸法律。
总结::拆迁村民的土地建房安置,需遵守土地使用权分配标准,确保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方式,全程合法透明,尊重并保护村民的物权和居住权。村民有权要求足额补偿和适宜的生活条件,任何侵犯其权益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