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个人持有国有出让土地在面临拆迁时,主要关注的是补偿标准、程序合法性、权益保障、纠纷解决途径以及对未来的安置。
1: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
2:程序合法性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及时公告。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3:权益保障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4:纠纷解决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未来安置第二十九条指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被征收人的安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总结::个人的国有出让土地在拆迁过程中,应确保补偿公平合理,程序公开透明,并有充足的权益保护机制。如有争议,可通过行政复议、诉讼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寻求解决方案。同时,政府需为被征收人提供适当的安置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