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拆迁村庄回收土地的合法性。
1. 土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村庄对土地享有所有权,有权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土地回收。
2. 征地程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只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回收才是合法的。
3. 公共利益需要:《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收回。如果回收是为了建设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或因国家重大项目需要,那么是合法的。
4. 补偿与安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要求,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若未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回收则可能不合法。
5. 透明度与参与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土地回收应经过民主程序,确保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总结::拆迁村庄回收土地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程序、保证公平补偿和充分尊重村民权益的前提下是合法的。任何违反这些原则的行为都可能导致回收行为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