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拆迁所获得的土地权益是否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1.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为夫妻共同所有。如果拆迁发生在婚姻期间,那么由此产生的土地权益理论上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2. 土地性质:如果被拆迁的是家庭共有土地或夫妻共同使用的土地,即使是以一方名义登记,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土地权益基于实际使用和贡献产生。
3. 拆迁补偿:补偿可能包括土地价值、房屋重建费用、安置房等。这些都可能构成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除非法律规定或协议明确指出部分为个人财产。
4. 个人贡献:如果一方在土地增值或保护中做出特殊贡献,他/她可能会在分割时得到更多份额。这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5. 离婚时的分割:若婚姻不幸结束,按照《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总结::在大多数情况下,婚姻期间因拆迁获得的土地权益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在具体分割时会考虑各方的贡献以及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如有特殊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行深入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