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土地闲置如何反映并申请拆迁,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1:所有权与使用权首先,确认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土地使用者应是合法的权利人。
2:闲置认定闲置土地需符合法定标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3:反映途径可向当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疑似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核实。
4:申请拆迁若土地确实被认定为闲置,权利人可以提出拆迁申请。《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进行建设;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使用条件的,必须取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5:补偿权益在拆迁过程中,权利人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总结::对于土地闲置及申请拆迁的问题,首先要确保自身对土地拥有合法权益,然后按照法律规定程序,通过向地方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土地闲置情况。一旦土地被认定为闲置,可申请拆迁,并有权得到相应的补偿。在整个过程中,务必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