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关注焦点:山东农村土地拆迁补偿标准、程序、权益保障及纠纷解决途径。
1. 补偿标准:《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2. 拆迁程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8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申请裁决。
3. 权益保障:《土地管理法》第47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 纠纷解决:《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3条,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5. 法律援助:若农民在拆迁过程中合法权益受损,可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向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法律援助,获得专业法律服务。
总结::山东农村土地拆迁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规。补偿标准、程序、权益保障与纠纷解决都有明确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应确保公开透明,充分尊重和保护农民权益。如有争议,可通过行政协调或法律途径寻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