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关注焦点:2004年的土地拆迁补偿标准及相关权益保障。
1. 补偿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 土地补偿费:依据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若干倍计算,具体倍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 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人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若干倍,最高不得超过十五倍。
4. 附着物与青苗补偿:对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林木、作物等附着物及青苗进行公平合理赔偿,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5. 权益保障:征收土地应依法经过公告、听证程序,并确保农民知情权。补偿款应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不得拖欠或截留。
总结::2004年的土地拆迁补偿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强调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着重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具体的补偿数额则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