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关注焦点:
1. 土地补偿:拆迁时,对承包土地的经济价值如何补偿?
2. 承包权延续:土地被征收后,剩余承包期的权益如何保障?
3. 移民安置:农民失去土地后的居住和生活安排是否有保障?
4. 农业设施补偿:地上附着物如农房、温室等是否包含在补偿范围内?
5. 协商与听证:对于拆迁决定,农户有无参与协商和表达意见的权利?
分析:
1. 土地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2. 承包权延续:《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或者虽迁出但户口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3. 移民安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关于移民安置,应遵循《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4. 农业设施补偿:《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提到的“地上附着物”,包括农业生产所需的基础设施,如农田水利设施、温室、养殖场等,也应在补偿范围内。
5. 协商与听证:《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就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意见,并要求政府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总结::在土地承包期间遭遇拆迁,农民有权获得公平合理的土地补偿,包括土地本身价值、农业设施、移民安置等各项费用。同时,他们对于补偿方案有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政府需尊重并保障这些权益,确保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土地征收而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