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农村拆迁后土地权益归属问题。
1. 土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农村土地在拆迁后,所有权仍归村集体所有。
2. 土地使用权补偿:《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其中就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表明农民可以获得土地使用补偿。
3. 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权属: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属于农民个人财产,拆迁时应获得相应赔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4. 安置方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因征收土地造成果农无地可种的,应负责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通常有货币补偿或重新分配宅基地两种安置方式。
5. 村民权益保障:《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土地征用补偿等,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确保了村民在土地拆迁中的决策参与权。
总结::农村拆迁后,土地所有权仍归集体,但农民可以得到土地使用权的经济补偿,以及房屋和地上附着物的赔偿。同时,政府需提供合理的安置方案,并尊重和保护村民的决策参与权。这些法律法规旨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公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