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关注焦点:土地征用与拆迁补偿中涉及的契税问题,包括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减免政策以及征收管理。
1. 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契税由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在土地征用和拆迁补偿中,通常是被拆迁人或土地使用者作为纳税人。
2. 计税依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七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或者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土地、房屋市场价格核定的价格。
3. 税率:《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4. 减免政策:《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提及,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具体的减免规定应参考各地方的具体实施办法。
5. 征收管理:《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总结::土地征用和拆迁补偿中的契税主要涉及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减免政策和征收管理五个方面。纳税人一般为被拆迁人或土地使用者,计税依据基于权属转移价格,税率在3%-5%之间,对于因政府征收而重新承受权属的情况,可能享受减征或免征优惠。纳税人需在合同签订后10天内完成申报和缴税。实际操作中,还需结合各地具体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