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丈夫为妻子、子女等近亲属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其妻子、子女是第一顺位的受益人。然而,丈夫为妻子、子女等近亲属投保以被保险人意外事故或者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其妻子、子女是第一顺位的受益人,但投保人可以另有约定。
从五个方面详细分析丈夫为妻子、子女等近亲属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法律依据:
1. 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因此,在丈夫为妻子、子女等近亲属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情况下,妻子、子女是第一顺位的受益人。
2.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变更受益人需要通知保险人,并且变更后的受益人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在丈夫为妻子、子女等近亲属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情况下,变更受益人需要通知保险人,并且变更后的受益人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
3.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在丈夫为妻子、子女等近亲属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指定妻子、子女等近亲属为受益人。
4.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在丈夫为妻子、子女等近亲属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但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保险人。
5.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可以获得保险金。在丈夫为妻子、子女等近亲属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情况下,妻子、子女等近亲属可以获得保险金。
综上所述,从五个方面详细分析丈夫为妻子、子女等近亲属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妻子、子女是第一顺位的受益人。投保人可以另有约定,但变更受益人需要通知保险人,并且变更后的受益人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同时,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但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可以获得保险金。
总结:综上所述,从五个方面详细分析丈夫为妻子、子女等近亲属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妻子、子女是第一顺位的受益人。投保人可以另有约定,但变更受益人需要通知保险人,并且变更后的受益人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同时,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但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可以获得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