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土地使用权证在拆迁过程中的补偿权益保障。
1. 土地权属确认: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这明确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权益的关联性。
2. 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指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意味着土地使用权拥有者有权获得合理补偿。
3. 公正评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确保评估公正公平。
4. 法律救济:若对补偿方案不满,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5. 征收程序:征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不能侵犯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这保证了被征收人的权益。
总结::土地使用权人在拆迁过程中,有权得到基于土地及地上物的合理补偿,并且在整个过程中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如遇不公平待遇,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政府需依法依规执行征收补偿工作,尊重并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