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农民拆迁安置房土地权益保障与法律规定
1. 土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这意味着农民对安置房所占土地享有使用权。
2. 安置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农民有权获得合理补偿。
3. 产权登记:《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安置房,农民应进行产权登记,确保合法权益。
4. 转让限制:《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这限制了安置房在一定条件下的交易。
5. 法律救济:若农民权益受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寻求法律保护。如有违规征收、补偿不合理等情况,农民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利益。
总结::农民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其土地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包括土地使用权、安置补偿权及产权确认。同时,对于可能的权益侵害,法律提供了明确的救济渠道。然而,土地流转有严格的法律规定,需遵守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