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依据
1. 《民法典》第631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对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
2. 《民法典》第710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应当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具体分析
1. 资讯权:夫妻一方对知识产权进行创作、发明或发现,该权利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因此其基于该权利所获得的利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2. 技术专利权: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独立研发的技术创新,如手机应用软件,这种技术成果属于知识产权,所以其基于此取得的收益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3. 软件版权: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开发并出售的产品或服务,由于他们有共同创造和使用的责任,因此这种产品或服务的利润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4. 商标使用权:夫妻双方共同注册的商标或品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得到了合理的使用,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5. 其他知识产权:如电影剧本、小说等,即使这些作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作的,只要取得了合理使用费,也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结论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于人寿保险中可能涉及的收益,夫妻双方应该协商确定归属,但无论哪方获得的收益,都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这是因为,人寿保险的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仍有权享受保险金,这无疑是一种权利的保护。因此,只有将夫妻双方的权利明确划分清楚,才能避免因为遗产分配问题引发的家庭纠纷。
总结: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于人寿保险中可能涉及的收益,夫妻双方应该协商确定归属,但无论哪方获得的收益,都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这是因为,人寿保险的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仍有权享受保险金,这无疑是一种权利的保护。因此,只有将夫妻双方的权利明确划分清楚,才能避免因为遗产分配问题引发的家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