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关注焦点:在北京地区,涉及到拆迁的土地使用税问题,主要关心的是:
1. 拆迁后土地使用税是否继续缴纳?
2. 责任承担者是谁?是原土地使用者还是开发商?
3. 拆迁期间土地空置如何计税?
4. 新建项目开始时,何时重新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5. 有无税收优惠政策或减免规定?
资深高级律师解析:
1. 土地使用税的缴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3条,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
2. 责任承担:在拆迁过程中,如果土地使用权未发生转移,原土地使用者应继续缴纳;若已转让给开发商,则由新使用者即开发商负责。
3. 空置期间: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第5条,对于征用耕地满一年尚未使用的,自满一年的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税。
4. 新项目开始:新建项目启用时,应从实际使用土地月份的次月起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参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7条)。
5. 减免政策:各地可能有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北京市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因政府行为导致的暂时闲置土地给予一定期限的税收优惠。具体需参照地方性法规和政策通知。
总结::北京地区的土地使用税在拆迁过程中,责任主体和纳税情况会根据土地使用权是否转移而变化。空置期间和新建项目启动后的纳税时间有明确规定,同时,针对特殊情况可能有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情况需结合最新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