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分析:
1. 案例:甲在车祸中受伤,事故责任由乙承担。事后,甲起诉要求乙赔偿其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金。
2.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二、保险受益人随意指定: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果保险受益人随意指定,可能侵犯到被保险人的权益,不符合公平原则。
三、法律依据:
1. 《保险法》第49条:“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以外的人,未事先书面通知并征得投保人同意,该受益人不得成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财产的受领人。”
2. 《保险法》第61条:“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保险标的及其风险情况明确告知被保险人,并对足以引起被保险人注意的风险因素作出提示。”
综上所述,保险受益人随意指定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险公司有义务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其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因此,建议保险受益人妥善指定自己的保险受益人。
总结:综上所述,保险受益人随意指定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险公司有义务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其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因此,建议保险受益人妥善指定自己的保险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