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财产
1. 《民法典》第963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知识产权收益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2. 《婚姻法》第180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收益有平等的权利。"
二、家庭共同债务
1. 《民法典》第1112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购置的生活用品,以及为履行抚养义务而支付的费用等,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婚姻法》第1147条:“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三、婚后财产增值收益
1. 《民法典》第979条:“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权人请求其在婚后继续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仅限于一方个人生活消费的除外。”
2. 《婚姻法》第1134条:“夫妻一方可以独自管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共同经营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有权对其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一方无法独立管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但不等于全部丧失管理权。"
四、子女教育费用
1. 《民法典》第1102条:“父母双方都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双方的收入状况来确定。"
2. 《婚姻法》第1154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其亲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五、夫妻间的忠诚义务
1. 《民法典》第1063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信任,维护和睦的家庭关系。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重婚罪。”
2. 《婚姻法》第114条:“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是基于男女双方的社会角色地位,包括但不限于忠诚的爱情、婚姻和家庭生活。如果一方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这些义务,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失。
综上所述,《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家庭共同债务、婚后财产增值收益、子女教育费用和夫妻间的忠诚义务,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同时,如果一方违反上述规定,可能导致其丧失相应的财产权益。
总结:综上所述,《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家庭共同债务、婚后财产增值收益、子女教育费用和夫妻间的忠诚义务,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同时,如果一方违反上述规定,可能导致其丧失相应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