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拆迁后土地闲置多年未复耕的法律责任与权益保护。
1. 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2. 耕地保护:《土地管理法》第38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3. 行政责任:《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指出,因建设原因使土地造成荒芜满一年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4. 法律救济:如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5. 社会监督:公众有权对政府及用地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如有违规情况,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相关信息公开,并通过举报投诉等途径促使相关部门履行职责。
总结::对于拆迁后长期荒置未复耕的土地,政府有权力收回使用权,并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同时,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以及公众都有权利维护自身的权益,通过法律手段寻求救济和监督公共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