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滕州乡镇拆迁中的土地补偿权益保障与执行细节。
1.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在拆迁过程中,农民对土地享有的使用权应得到合理补偿。
2. 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 公开透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补偿安置方案应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
4. 法律救济:若对补偿不满意或未得到补偿,农民有权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途径寻求解决,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等相关条款。
5. 征收程序:征收必须依法进行,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包括公告、评估、协商、决定和实施等步骤,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总结::滕州乡镇拆迁中,土地补偿涉及农民的重要利益,需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补偿公平、公开、透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如有纠纷,农民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