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关注焦点:补偿标准、程序合法性、评估公正性、安置房源和过渡期权益保障。
1: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
2:程序合法性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有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选择。
3:评估公正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结果应当向被征收人公示。
4:安置房源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或者临时安置费。
5:过渡期权益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总结::在国有土地商用房拆迁过程中,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被征收人有权了解并监督补偿标准、评估过程、安置房源以及过渡期权益的落实情况。如有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