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关注焦点: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后遇到拆迁,权益如何保障,补偿标准是什么,是否可以续期,以及对农业生产的连续性影响。
1. 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 拆迁补偿: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3. 续期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9条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第48条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继续承包。
4. 农业生产连续性:政策鼓励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在承包期内进行拆迁,应确保农业生产不中断,合理安排补偿及后续土地使用方案,以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
5. 法律援助:若农民在拆迁过程中权益受损,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0条寻求法律救济,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遭遇拆迁时,农民有权获得合理的补偿,且在法律规定下享有续期权利。政府和相关部门需保障农业生产的连续性,并尊重和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如有纠纷,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