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关注焦点:在拆迁过程中,仅拥有土地而无房屋的情况下的权益保障和补偿标准。
1. 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对于只有土地使用权而无建筑物的情况,应按土地价值进行补偿。
2. 补偿标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虽无房屋,但土地价值仍需公正评估。
3. 法律保护:《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4. 临时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周转房,或者支付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费。
5. 协商与诉讼:若对补偿方案不满,可与征收方协商,如无法达成一致,根据《行政诉讼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结::在拆迁中仅有土地使用权而无房屋的,其权益受《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物权法》等法规保护,主要体现在土地价值补偿、安置补偿以及司法救济途径等方面。如有争议,可通过合法程序争取合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