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权责任
1. 欺诈
根据《民法典》第123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一)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二)胁迫他人订立或者变更合同。”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证明自己不存在误导、欺骗行为。
二、误解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3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误解:(一)对标的物的理解错误;(二)因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因此,如果受害人误认为某些条款为真,则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解释。
三、履行义务瑕疵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38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受害人有权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
四、合同无效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39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效力。”因此,如果保险公司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效,那么合同中的关于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仍然有效。
五、不安抗辩权
根据《民法典》第1240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因此,保险公司无须立即停止履行合同,而是可以在对方未能履行债务之前,向对方提出不安抗辩权,要求对方停止履行或部分履行。
总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其服务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保险公司存在误导、欺诈、误解、履行义务瑕疵或合同无效等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