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政府拆迁过程中土地使用税的处理和责任归属。
1:税收继续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房产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者无租使用房产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即使土地被拆迁,但在未完成补偿或重新分配前,原土地使用者仍有纳税义务。
2:征收主体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因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停止使用的土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处置:……(二)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县人民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交还给市、县人民政府。……”一旦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新的征收主体可能变为市政府,相应的土地使用税也应由新主体负责。
3:补偿考虑因素在拆迁补偿谈判中,土地使用税的已缴或待缴部分可能作为谈判内容之一,尤其是对于长期持有土地但尚未开发的企业,这部分费用可能计入总的补偿金额。
4:时间点划分如果在年度中间进行拆迁,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需要确定合适的税款计算截止日期。
5:法律责任若土地使用者未能及时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追缴,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总结::政府拆迁过程中,土地使用税的责任在拆迁前仍由原土地使用者承担,直至土地使用权正式转移。具体如何分摊或抵扣,需依据法律规定及双方协商。未按时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会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