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顺位: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89条:“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二、第二顺位:子女和父母的抚养权及探望权
《民法典》第317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有接受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父母有探望子女的义务。”
三、第三顺位:房屋、土地等物权
《民法典》第214条:“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物权的,自物权设立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1043条:“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不动产物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第四顺位:债权人的请求权
《民法典》第202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债权人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五、第五顺位:遗产继承中的继承权
《民法典》第1134条:“遗产包括被继承人的所有财产权益、债权、债务以及其他应当记载于遗产清单的特定财产。” 《民法典》第1146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后未办理登记的,不得作为遗产分割。”
在以上五个顺位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权利的分配顺序。
总结:在以上五个顺位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权利的分配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