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关注焦点:土地流转后被农业公司征地拆迁的权益保障、补偿标准、程序合法性、土地性质转变及农民安置。
1:土地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农业公司需按照地方制定的补偿方案进行合理赔偿。
2:程序合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3:土地性质土地流转后的性质不影响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4:农民安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农业公司应确保农民的生活保障和就业安置。
5:纠纷解决若对补偿标准或安置不满,可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当事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总结::在土地流转后,面对农业公司的征地拆迁,农民有权获得公平的补偿,享受法定的安置措施,且整个过程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如遇纠纷,可通过协商、行政裁决甚至诉讼途径寻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