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2013年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及权益保障。
一、补偿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评估程序:
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信息公开:
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四、补偿协议与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五、权益保障:
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总结::2013年起,我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注重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强调被征收人的权益保护,包括合理补偿、合法评估、公众参与决策等环节,并规定了未履行协议时的法律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