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主要关注的是在政府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补偿与权益保护,以及在拆迁后土地使用权益是否继续摊销的问题。以下是五个方面的法律解析:
1. 土地权益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依法获得补偿。
2. 拆迁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和补助、奖励等。
3. 土地使用权终止:当政府依法征收土地时,土地使用者的权益通常会随着土地的征收而终止。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4. 摊销停止:由于土地已被征收,使用权或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因此原有的土地成本摊销理论上应随之停止。但具体到会计处理,还需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
5. 法律救济:如对补偿标准或程序有异议,当事人可依据《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寻求法律救济。
总结::政府拆迁导致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变更,土地使用者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原有土地权益可能终止,摊销通常也随之停止。如有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