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关注的焦点在于:在拆迁期间,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以及管理责任由谁承担。
1. 土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在拆迁期间,不论土地性质如何,其所有权并不因拆迁而改变。
2. 使用权转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关于土地使用权,一般会在征收补偿协议中明确。
3. 管理责任:拆迁期间,通常由负责拆迁的政府部门或开发商临时管理土地,直至新的土地使用规划确定并实施。这符合《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4. 暂时性利用:在拆迁过程中,可能会有临时性的土地利用,如存放建筑材料、施工人员居住等。这些应遵守《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得破坏土地资源。
5. 权益保障:《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总结::在拆迁期间,土地所有权不变,使用权可能因补偿协议发生转移,管理责任主要由执行拆迁工作的政府机构或开发商承担。同时,对于土地使用者,其权益会得到法律保护,并有权获取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