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关注焦点:补偿标准、土地权属确认、安置方式、程序合法性以及对评估结果的异议。
1. 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补偿标准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公布。
2. 土地权属确认:《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3. 安置方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同时,政府需为失去土地的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等安置措施。
4. 程序合法性:征收土地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包括申请、审批、公告、补偿协商等步骤。任何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都可能导致征收无效。
5. 评估结果异议: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总结::在吉林农村土地拆迁过程中,应确保补偿标准合理,权属清晰,安置得当,程序合法,且尊重和保护农民对于评估结果的申诉权利。如有不公,可依法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