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土地拆迁评估由哪个部门负责?对此进行深度解析。
1:负责主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评估程序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公正性保证第二十一条要求:“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确保评估结果的公平合理。
4:公开透明第二十二条指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事项书面通知被征收人,并公布选择评估机构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被征收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协商确定评估机构。”
5:监督机制如有异议,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提起行政诉讼,保障权益不受侵害。
总结::土地拆迁评估主要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负责,其过程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被征收人有权参与评估机构的选择并享有申诉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