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关注焦点: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和程序。
1. 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 评估程序: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抽取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 公示与异议:第二十一条要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利害关系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
4. 裁决与补偿决定:对于补偿协议达不成一致的,依据第二十六条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5. 法律救济: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总结::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强调市场价值补偿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设有公开透明的评估和裁决机制,以及完善的法律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