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工厂土地拆迁补偿涉及的主要权益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价值、设备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及职工安置等。
1. 土地使用权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 建筑物价值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应当体现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的原则。
3. 设备搬迁费用: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各地制定具体办法。
4. 停产停业损失: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5. 职工安置: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总结::在工厂土地拆迁中,应全面考虑并保障所有者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价值、设备搬迁、经营损失以及员工安置权益。政府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正合理进行补偿,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企业也需要积极配合,合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