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主要关注的问题在于:农村拆迁后,土地权益如何保障?补偿标准是什么?新安置地如何分配?是否能继续耕种?以及对原有土地使用权的延续性。
1. 土地权益保障:《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对于农民的土地,应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即“占补平衡”。
2. 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指出,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每人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3. 安置地分配:《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应当安排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就业,或者进行培训,发给安置费。
4. 继续耕种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或者虽迁出但户口仍在本村的,也应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5. 使用权延续:《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总结::在农村拆迁中,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法律严格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补偿、妥善的安置,以及对原土地使用权的延续。同时,政府需确保农民在失去土地后的生计,提供必要的就业或培训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