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程序、权益保障、合法性以及对被拆迁人的安置。
1. 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 拆迁程序:《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3. 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4. 合法性审查:《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诉讼。被拆迁人如认为征收行为违法,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5. 安置方式:《条例》第二十九条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多种安置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包括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
总结::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涉及补偿标准、程序合法、权益保护及合理安置等多方面。被拆迁人有权获取公正的经济补偿,且在整个过程中应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如有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