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原文:
1. 《保险法》第39条:“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其接受保险的受益人。但是,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保险法》第61条:“投保人或受益人需要修改保险合同,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3. 《保险法》第84条:“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但因解除合同而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保险人有权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追偿。”
4. 《保险法》第85条:“投保人和受益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5. 《保险法》第11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合同无效:(一)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争议;(二)投保人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三)受益人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1. 变更保险受益人应由投保人或受益人书面通知保险人,且需得到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2. 除非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否则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3. 如果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争议,保险合同将无效。
4. 如果投保人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也将无效。
5. 如果受益人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保险合同将无效。
6. 若受益人想改变受益人,需首先获得投保人的同意,若未获同意,则无法进行变更。同时,也需要尊重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意愿,不得强迫他们做出改变。
总结:6. 若受益人想改变受益人,需首先获得投保人的同意,若未获同意,则无法进行变更。同时,也需要尊重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意愿,不得强迫他们做出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