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关注焦点:宁波地区划拨土地拆迁过程中的权益保障、补偿标准、程序合法性、土地性质转变以及安置方式。
1:权益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房屋征收补偿费用。
2: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3:程序合法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4:土地性质转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安置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除用于公共利益需要外,政府不得强迫被征收人搬迁。
总结::宁波地区的划拨土地拆迁中,应确保被征收人的权益不受侵犯,按照市场价进行合理补偿,遵循法定程序执行,妥善处理土地性质转变,并尊重被征收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如有纠纷,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寻求司法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