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权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在本案例中,李明死亡后,其遗产应由他的父母和子女共同继承。
二、抚养权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因此,李明在婚姻期间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等)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探望权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例中,法院会考虑李明与女儿之间的亲情关系以及女儿的生活需要等因素来决定李明的探望权问题。
四、继承权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办理。没有遗嘱的,依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例中,如果没有遗嘱,则按法定继承办理。
五、分割权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例中,如果双方约定将李明的个人财产转移到子女名下,那么这部分财产将会视为子女的个人财产。
总结: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例中,如果双方约定将李明的个人财产转移到子女名下,那么这部分财产将会视为子女的个人财产。